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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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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行政处罚(在所有行政行为实施中,惟独行政处罚法有单独的法律对其做了详尽、明确的规定。是以往考试的复习的重点和考点)的把握,重在3个问题。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难点问题: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处罚法第42条)。2.行政处罚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及其例外(处罚法第46、47、48条)。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第三部分: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法部分,第一个比较重要、需要考生认真对待的重点问题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联系和区别问题。该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异同的理解有利于考生在总体上对行政诉讼特征的把握:在以往的考试中,常常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某一具体制度考查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异同。这就要求考生既要在宏观上把握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和联系,又要在微观层面注意两大诉讼法在具体问题上规定的细微差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然是两种制度,但其性质相近,内容大致相近。可以采取以行政诉讼为主、以行政复议为辅的学习方式。因为行政复议的大部分内容与行政诉讼相近或相似,所以,我们在行政诉讼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行政复议有哪些不同之处就可以了。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对于考试来说,具体的案例分析往往首先从受案范围切入,因此,我们要作为重点来把握。

  我们必须从以下四个层次完整、准确地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一,受理案件,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了八类。第二,不受理案件,行政诉讼法列举了四类,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又补充了五类,共九类。第三,确定受案范围的标准。前面两个层次都是具体的列举,要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要知道确定范围的标准。最后是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把握,除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外,还应包括其他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重点问题:1.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2.特殊情况下的地域管辖。3.管辖权异议。4.类似于原告、被告地位的第三人。5.诉讼时效。6.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7.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制度(司法解释第36条)。8.裁定和判决。9.二审程序中的几种特殊情形。10.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

  难点问题:1.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2.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3.原告资格的确定。4.被告确定的原则。5.第三人的特点。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复议前置与复议和诉讼择一的情形(司法解释第34条)。7.被告的举证责任。8.原告的举证权利、义务责任(司法解释第4、5、6条)。9.证据的收集。10.证据的审核认定。11.一审判决行政诉讼法规定了5种,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又增加了两种,共7种,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赔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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